时间:2024-10-11 05:11:04编辑:
(精选1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精选11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加强地下车库的管理,规范小区车辆停放,保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地下车库车位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条:小区车辆凭车牌识别进出地下车库、所有车辆靠右行使,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保持限速5公里/小时。
第二条:车辆进入地库,应避让公共设施和其他车辆,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
第三条:车辆进出地下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支干路车辆应礼让主干路车辆先行,不得堵挡道路和地下车库的出入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为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保护公共设施,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五条:地下车库禁止随地倾倒垃圾,杜绝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发生。车库内严禁烟火。
第六条:物业公司不负责看管业主车辆内所有的物品,业主停车后锁好车门,关好车窗玻璃,妥善保管好车钥匙。
第七条:未成年儿童不得进入地下车库玩耍,监护人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未成年儿童擅自进入车库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小区业主不按规定行车、停车,第一次物业公司警告,如再次发现违规行驶、停放车辆的业主,物业公司将其车辆托离并上锁,托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九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水岸华庭业主委员会和鸿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请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上,不在各出入口,公共通道、拐角等地停车,以免车辆刮伤;
2、请勿占用他人车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
3、车辆进入地下车库时与前车保持距离,车牌识别,一车一杆,请勿跟车。如因跟车进入地下车库导致的车辆被损情况,由业主自行负责。
4、车辆在进入地库时,请保持车牌清晰,如果车牌模糊或者倾斜,车牌识别系统将无法识别您的车辆,将无法进入地库。
一、车库内必须保持清洁、干净、定期进行清理、扫除,达到无杂物,地面光洁,空气清新。
二、各种器材装备和物品要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且适应执勤的需要,摆放整齐有序。
三、车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以及其他与执勤无关的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库,实行库门上锁制度。
五、进入车库的人员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六、车库内配备的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挪用。
为加强地下车库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地下车库车位拥有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
第二条车辆凭门禁智能IC卡刷卡出入车库,通过门禁道闸系统时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时。
第三条业主在领取车辆门禁智能IC卡时,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公司能够及时联系车主。
第四条车辆应停放在业主所认购车库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
第五条地下车库仅供停放业主车辆,业主不得随意改变车位的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停放车辆,严禁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严禁在车位上摆放杂物或堆放物品。非机动车请停放于物管公司指定位置。
第六条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
第七条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车主须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门禁IC卡、车内请勿放置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
第八条人员及非机动车进入车库时应注意自身安全。
第九条未成年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家长承担责任。
第十条不按规定停车,物管公司有权将违规车辆拖离,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一条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
第十二条业主应自觉保持车库卫生,防止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污染车库。
第十三条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四条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
第十五条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六条由于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车库内车辆损毁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为暂行规定,解释权归金信翰林苑业主委员会所有。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妥或需调整,请广大业主积极给予我们建议及意见,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1、所有在地下进车库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车库内的秩序及卫生;
2、驶入、驶出本车库的车辆时速不能超过5公里;
3、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停车卡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严禁以任何理由堵占公共车道,物业公司有权对堵塞及影响他人停车出入的行为实施锁车扣押程序,并有权将违规车辆拖离现场。车主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4、停放在车库的车辆,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本车库不负保管责任,严禁在车库内游玩,逗留,无卡车辆严禁出入本车库;
5、车库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用,严禁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严禁在车场内加油、修车、试车、练车,严禁超过车库限高规定的车辆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车库;
7、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
8、车主发动车辆后,出现的任何事故均由司机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9、使用车库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车库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的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为了维护园区、地下车库良好的卫生环境及停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园区实行封闭管理,设有专用地下停车库,园区内不设地面停车位。
2、园区内除消防、警备、清洁、救护、殡葬、婚庆、绿化专用车等特殊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园区。
3、地下车库是本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辆的专用场所,机动车辆及人员凭车牌号码识别进出地下车库停放车辆。进入时应保证车牌号牌清晰。
4、没有办理地下车库服务协议手续的车辆禁止进入车库停放,出现问题由车主自行负责。
5、外部人员及没有停放车辆的业主禁止进出车库,不得在车库内逗留,污染、损坏公私财物及设备设施,监护人应提醒自家孩童不得进入地下车库打闹、玩耍,以上情形在地下车库出现任何问题后果自负。
6、车辆进出地下停车库须服从指挥,按规定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7、车库内禁止鸣笛,不得在车库内吸烟,动用明火及消防设施。车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等物品。车内应放置备用灭火器。
8、车辆驶入地下车库必须按照规定的车型、车位入位,车辆必须在车位线内停放,专车专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他人车位或不按位停放车辆,因以上原因产生的一切问题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9、停车位仅供停放业主车辆使用,业主不得随意改变车位的用途。严禁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
10、小区地下车库不供暖,车主离车时注意锁好车门、窗,车内贵重物品、现金等要随身携带,否则发生被窃、丢失、冻损等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11、地下车库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收缴按小区《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12、新能源汽车需要安装充电设施设备时,应当遵守《电动、混合动力汽车在地下车库增设充电设施设备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新能源车主需提前15天向物业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自行协调筹备安装充电设施设备,支付充电产生的电力费用,承担相应责任。
13、严禁在地下车库内存放物品(包括轮胎)、洗车、修车及污染车库环境卫生等任何行为。
14、进入地下车库的车辆高度不得超过内部标记限高处规定车高尺寸要求,凡超出此高度的车辆不能进入地下车库,否则造成车辆损伤由车主自行负责。
15、在地下停车库内肇事的车辆,由肇事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16、所有入库存放的车辆须办理车辆保险,车辆存放责任按保险规定执行,如由不明原因的划、刮伤等,物业服务中心及租赁单位不负责;为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以上规定请各位车主自觉遵守。
为了规范万科金域缇香小区地下车库的管理,保障地下车库安全有序和车位业主的权益,根据有关物业法律法规和《长沙市万科金域缇香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业主规约》)的有关规定,长沙市万科物业有限公司金域缇香苑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经过小区业委会监事会的同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凡进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应服从物业服务中心车库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自觉维护车库内的秩序。
第二条:电动汽车如需要在地下车库充电,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设充电桩,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中心和电力部门(95598)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安装充电桩并单独安装电表,电费自负。
第三条:车辆进出车库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应严格按照车库规定的路线行使,支路车应礼让干路车,禁止逆行、超速、抢行抢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堵车库出入口和车库内的公共车道,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否则,由此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肇事车主承担。
第四条:车辆应停放在规划车位内,不压线、不跨位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其它私人车位。
第五条:严禁任何车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地下车库。严格遵守车库限高标志。否则,由此发生的事故,责任由车主承担。
第六条:地下车库停放的车辆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自行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物业服务中心仅负责车库内停车秩序、照明及车库卫生的维护,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对车库内发生的车辆盗窃、剐蹭、损伤等事件,如有赔偿责任争议,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七条:地下车库属专用停车场,为了广大业主及其家人的安全,禁止在车库内进行体育、文娱等活动。不得在车库内存放大宗物品,严禁占用车库公共区域存放私人货物,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作非停泊车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禁止社会上的外来车辆无故进入车库。因接送老人、病人、运送大件货物等需要进入地下车库的外来车辆,由车库管理人员核实登记信息后放行,来访房号业主/住户有责任为临时车指导停放位置。严禁乱停其它私人车位、通道,否则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锁车进行处理。
第九条:严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口、单元门口、主干道线,以及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前。所有入库车辆违反规定乱停,乱占他人的车位,妨碍其他车辆停放和通行的,物业服务中心和相关业主有权采取在车上张贴提示、在小区公告栏和微信群公布、由车库管理人员锁车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条:地下车库车位以外的.区域均为公共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因违章乱停乱放造成事故或失窃的,或造成车辆堵塞及其它责任的,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长期停放在车库公共区域没有开动的无车位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要自行处理,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处理,由物业服务中心报公安、交警部门拖走处理,并由车主承担拖车费用及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车场的干净整洁。禁止在车库内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随地吐痰、大小便,禁止在车库内洗车,严格控制噪声源,严禁烟火,禁止在地下车库遛狗。
第十二条:未成年儿童无家长带领不得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自行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或者因未成年儿童的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他人车辆损坏的,由未成年儿童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或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十三条:地下车库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检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遇到可疑人员或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置、报告。任何人不得刁难辱骂、威胁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对违停其它私人车位并造成业主投诉及违停非车位划线区域的车辆,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临时车违停:一经发现即采取锁车处理,并由物业客服管家,将相关情况,反应给对应业主或住户,每次解锁,违停车车主必须签订规范停车承诺书A版。临时车来访房号超过3次违停记录,物业服务中心有权禁止该房号的来访临时车进入地下车库。需当事房号业主住户签署规范停车承诺书B版,并在小区线上线下公示7天,方可暂时恢复,否则将禁止来访此房号的临时车进入地下车库。
月租车辆/地库车辆(即有购买车位的)违停:一经发现即采取锁车处理,每次解锁,违停车车主必须签订规范停车承诺书B版。超过3次违停锁车,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将违停记录进行朋友圈曝光。
第十五条:向门岗报告登记虚假来访房号的临时车辆,以及临时车车主或随行人员破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或随地大小便的,监控查证属实,物业服务中心将把临时车辆的车牌录入地下车库停车系统黑名单,永久禁止其再进入地下车库。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地下车库因发生漏电、火灾、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共机关执行公务等突发事件,造成车辆的损失,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以上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物业服务中心可上报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监事会,依据《长沙市万科金域缇香业主管理规约》相关条款,采取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9日起实施。
为确保地下车库交通安全、道路畅通,车辆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规定,遵守各项车辆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
2、车库通道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车库通道、消防通道内禁止堆放任何杂物,确保车库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车库内必须配备各种安全设施和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地下车库。
6、禁止任何外来车辆、闲杂人员进入地下车库。
7、严禁任何货车、卡车、大型车辆进入地下车库。
8、车辆出入地下车库时,必须按规定的指示标识行使。
9、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后,必须停放到自己的车库(位)内,严禁占道停放,私占他人车库(位),严禁压线停放。
10、车库内禁止鸣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车库停车标识,禁止涂改或覆盖车库内原有停车的标识和号码。
11、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停放后,必须关好车辆和车库门窗。
12、严禁在车库内清扫、清洗车辆及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13、定时对车库进行清扫,定时打开车库内风机进行通风换气。
14、定时对车库进行巡逻检查,对停放不到位、占道停放等车辆进行纠正。
15、因过失损坏他人车辆、公共设施等行为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
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八条(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九条(违规停车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XX]973号」同时废止。
1、的士、摩的、2.5吨以上载重货车及工地施工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
2、车辆停放按有偿服务收费,办理固定车位停放按月交纳服务费,实施IC卡控制进出,临时进出停车按标准时间交纳服务费,实行抄卡发凭证进出。
3、车辆进入小区内行驶,时速请不要超过15公里,请不要鸣喇叭。
4、车辆请按指定地点停放,不要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道上,不得停放在车库、杂屋、单元门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5、运输货物车辆在搬运货物完毕后,不得停留停放在小区内,需立即行出小区。
6、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的士、摩的等客、拉客。
7、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