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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_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

时间:2024-09-02 20:11:16编辑:

实用的范文锦集五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的约定终止,规定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注: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

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无法完全履行的;

4.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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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无法履行,经

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八、 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九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与乙方签订会计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8小时,每天工作小时的工作制度。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会计工作岗位,甲方按每月5000元支付乙方工资,每月计发工资的具体日期为。甲方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可调整乙方的工资。乙方享受规定的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五条 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20xx年 月 日

篇3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姓名「乙方」: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确立劳动关系。

一、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1种形式确定期: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月——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1 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 无 个月「天」,从——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详见该部门经理工作职责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2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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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形式:以每年制定的工资标准为准。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5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

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人力资源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 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人力资源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人力资源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人力资源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八、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过错致使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但应支付乙方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但应支付乙方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人力资源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人力资源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第九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

1、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的,应支付乙方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的,应支付乙方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九」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终止,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一」期满而甲方需续延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重新订立的,自前份期满次日起生效。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而未提前3

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本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凡与本不一致的,应以本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相关的协议是本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业人力资源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的有效附件。

「六」未尽事宜或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篇4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现双方就解除及解除经济补偿等相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双方于 xxxx年 xx 月xx日协商一致解除。

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甲方依法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经济补偿,乙方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全部福利等,共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以下简称“上述款项”)。

三、甲方于xxxx年 xx月xx 日前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应于xx月xx日前,按照公司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完毕相关解除手续。如乙方截止xx月xx日未完成工作交接及解除手续,支付日期顺延至完毕之日。

四、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至xxxx年xx月xx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至xxxx年xx月。

五、乙方确认知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认可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书后,双方结束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乙方不再提出以甲方为相对方的仲裁或诉讼,亦承诺不会再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约定的事项。

六、乙方保证不对外透露本协议所涉内容,否则,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

七、乙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含组织关系)移交其户籍所在地。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劳动合同电子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

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个人租房合同免责条款

第四条 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体制负责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对用人单位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其收取抵押性钱款、物品或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查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能签字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实行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依据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出租人、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被委托人时,可以代表出租人、发包人与劳动者订立。

第十三条 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 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可以订立以下条款: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密事项;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申请或者同意续订、订立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

「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第十八条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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