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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用人合同_单位用人合同

时间:2024-09-26 20:10:34编辑:

集合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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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法律后果:

(1)双倍工资的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概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经有人将不定期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混淆,认为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则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这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钱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长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统一而已;当然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捧上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时间上是不双方再约定,其他问题也是需要双方约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的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物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

另外,有一些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旗号,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支付较低的工资,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将试用者赶走,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成立,则劳动关系便建立,则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便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有关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要求;如果虽有约定的,但约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低于约定工资的80%的,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视为没有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前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工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则可按照前面两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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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前 个月是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从事___x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x。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其身体健康情况,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并同意薪随岗位而变更。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因生产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具体的休息休假的条件、程序和需要办理的手续,按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来执行。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

「一」乙方的工资按月发放,试用期工资是元「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试用期后乙方的工资是元「含加班工资」,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具体如下: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人民币 元;

2、加班工资元,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乙方同意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被安排补休的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时间的确定及加班的程序见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发薪日期

甲方每月 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调薪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和工作内容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调整的工资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乙方同意购买社会保险,并主动向甲方提供购买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乙方故意拖延或不办理购买社会保险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另签订书面的《培训与服务协议》,如果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不一致的,以后到期的为准。

「二」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内,还是在离职后,乙方都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影响甲方的经营和形象,或与甲方竞争市场,损害甲方的利益。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与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经济补偿的数额、支付方式,限制的年限及违约责任等。

八、解除和终止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及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离职程序,办理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只有在乙方按照甲方的离职程序办理完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后,甲方才与乙方结算所有的债务「包括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赔偿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规章制度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甲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乙方赔偿金。

十、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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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用工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用工期:甲、乙双方同意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用工期满,根据本企业生产需要甲、乙双方同意可续签用工合同。

二、用工内容和用工地点

1、乙方的岗位「工种」为。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3、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经乙方同意。

三、工作和休假时间

1、工作时间,每日工作_小时制,每月工作_天,每周休息_天。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乙方认可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3、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月计酬_元/月「不得低于所辖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元/月。

3、工资的发放以货币现金形式支付;甲方每月_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给乙方。

4、甲方因生产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应向乙方支付加班费元/小时;法定假加班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假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生活住房、膳食「包吃包住」。

3、甲方按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员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违法行为和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经济补偿乙方。

6、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关停、撤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七、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

八、其他

1、乙方因自身行为原因造成伤、亡损害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甲方视情可施行救济。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双方另行商议。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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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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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劳动法》规定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对劳动者不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里所讲的实际上就是“脚踩两只船”的行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构成严重影响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同样可能发生在劳动者身上,当劳动者有这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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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盖章」: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的职工协商代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条 集体合同是双方促进用人单位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用人单位行政应与用人单位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用人单位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

行情况。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于每月_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用人单位提出增资要求,用人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需要不能实施以上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或工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六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种的职工,用人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七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用人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特殊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会应建议用人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_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_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用人单位工会应支持用人单位对危及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________%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向用人单位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组织或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用人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会。

第四十五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3.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须按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1.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2.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集体合同双方依法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应当自解除、终止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在集体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十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工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集体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五十二条 集体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集体合同正式订立后,若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双方应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按规定报送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按照规定,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

第五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在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十八条 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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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现行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①。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情况。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③。

(三)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④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的,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1、预告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单一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年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现象普遍存在,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规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对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一定就业能力的家庭负担较重的职工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然太短。通知期限没有和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结合起来。

2、解除程序缺少规范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规范,如书面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应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以及应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确规定。如蚌埠市某企业工作,改制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原企业员工于登报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但是有些员工没有看到报纸通知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业在报纸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采取列举式,将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列举出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实体方面的还有程序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术采用完全列举式规定,不能满足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如果劳动者出现了法律列举之外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规定。又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谓“严重违反”?何谓“一般违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对实际上犯小错误的劳动者也可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单位的机器操作员,在一次不当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20xx多元的损失,企业就对其给予辞退,秦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秦某对企业造成的20xx多元损失是属于“严重违反”还是“一般违反”,如何认定?

2、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单位决定的,劳动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立法将录用条件的制定权、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权授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任何救济权利。由于立法存在这一漏洞,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廉价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试用届满,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以同样的办法再录用,再解除,使用人单位廉价使用劳动者。如曹凌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给予辞退。曹凌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曹凌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给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

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经验及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凌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凌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意见,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曹凌认为,招聘条件不是录用条件,其书面英语是很好的,听和说有点欠缺。本案中,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曹凌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

3、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要件未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任何参与决定权。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内部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如某企业给每一个员工发放一本《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迟到五次以上,即被开除。对于该条规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劳动法》将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两种情况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产界限规定不明确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宣告破产。” ⑤这样的规定使破产原因多元化和复杂化,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重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重亏损以及其严重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困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原因多元化的结构增加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困境企业的困难。我国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不善”,但“严重亏损”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实践中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差别。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中造成了对困境企业认定的困难,给经济性裁员制度实施的前提造成了认识的不一。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去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判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界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对被裁人员的标准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有些特殊的劳动者需要特殊的保护,将他们纳入裁员的对象将有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特殊情况。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鉴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本人在借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从而有效地发挥劳动立法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预告通知期限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的情况分别设定

现行劳动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是统一的,一律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目前我国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非常困难,对于这些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就业能力且家庭负担较重的劳动者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得太短。所以,建议立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通知期为30天,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通知期,如果劳动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单位可给予相应时间的工资,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制很严,但程序上却十分简单。因此,劳动合同立法时应规定: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听取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的程序。用人单位对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必须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如坚持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告知劳动者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程序,应向劳动者赔偿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惩罚。

单位劳务用工合同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1、将现在采用完全列举式立法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单纯采取列举式规定虽然简单明确,但却难以适应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完全概括式的规定,在实践中难掌握,还要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列举,增加了法律的繁琐。所以取其所长,补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来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

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预先谈话告知并说明理由的程序,也没有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更没有给劳动者申辩的权利和机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在制度上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须事先与劳动者谈话,告知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应当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三是劳动者在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申辩的机会和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辩必须书面答复。以体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过程双方对等、公开、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减少纠纷的发生。

3、完善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内部规则的主体合格,内部规则必须有公开或备案的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列举内部劳动规则内容所必备的事项,赋予用人单位以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具体内容,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生效。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内部规则的情况发生。

(三)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1、确立统一的、科学的困境企业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实际中困境企业的认定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参照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的界限。

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国家采取列举主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的国家一般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并采取了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为两个判断标准⑥。在我国破产原因必须建立一元化标准,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也无论企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还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保护,或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和解,或达成重整计划进行重整。这时困难企业就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的需要进行裁员。这样确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经济性裁员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困难企业也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从企业裁员的规模、程序以及对企业的各种政策优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的优惠措施来控制企业的裁员行为。通过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减少企业的裁员行为。

2、确立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

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由于劳动者个体之间存在很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其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员标准,一则可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人治”因素,规范他们的行为;二则可以对那些社会弱者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平。这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裁员的进行。

结 语

良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保护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应当既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劳资关系的流动与稳定,所以一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这样既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动,并且能够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本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双方团结协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8

兹有我单位员工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下列第__________项原因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一、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不续订□职工不续订□);

二、退休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转制离岗退养终止劳动合同;

四、企业转制准离岗退养终止劳动合同;

五、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六、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

八、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九、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十、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机械工程师个人简介

十二、违法、违纪、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出境定居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注:一、在填写本证明时请详细阅读关于本证明的说明,并按说

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

________:

因你们四人于20__年___月___日起无故旷工至今,系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们各自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无法与你本人联系,邮寄的离职体检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妥投,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四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你们四人在两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___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10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入职的第二月起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2、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劳资双方各保留一份。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同时应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几年?

法律未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任意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的'约定则应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4、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也不同,试用期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且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可知,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6、《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3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保存合同文本2年的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应该是劳动合同,而不能是试用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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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特别声明:甲、乙双方在此声明,保证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没有任何伪造,欺骗和故意隐瞒的内容,如甲、乙双方以上信息存在虚假内容,则应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明悉《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规对各类劳动合同形式定义的基础上,协商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认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解除或终止。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志。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限亦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起算。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对试用期内的员工,执行月度考核程序,乙方如在任何一次月度考核中未达到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甲方视乙方的能力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试用或给予乙方再次培训机会。考核乙方试用期的录用条件,甲方以试用考核表及岗位任职协议的形式向乙方明确,试用期考核表及《岗位任职协议》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为适应生产经营需要及合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须对员工的阶段相关工作作出必要的调整。对此,乙方确认已被事先如实告知,并已表示接受。

第六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内容;甲方可以岗位说明书的形式具体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岗位工作时间。

第七条 乙方同意并承诺严格按照《岗位任职协议》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任职期限等内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并以此为依据,接受甲方的考核。经考核后,因乙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可视为乙方不胜任所聘任岗位工作。

第八条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不能胜任所任职岗位工作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继续履行双方权利义务,乙方拒不执行的,按甲方《员工手册》相关办法处理。

1. 告知乙方不胜任岗位理由,安排乙方参加所任职岗位相关的岗位带教培训或以工代训,该期限为一个月时间。

2. 告知乙方不胜任岗位理由,中止双方的岗位任职,安排乙方参加所任职岗位相关的非在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继续按《岗位任职协议》约定履行。

3. 告知乙方不胜任岗位理由,另行安排乙方合理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1. 本合同履行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所在地及所辖区域。

2. 本合同履行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基于乙方的工作性质__________________,其具体工作地点具有不固定性,为此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建立在 ,并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多处区域工作。

第十条 乙方确认工作地点在 的变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愿意接受在上海区域内的工作地点调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全日制员工,甲方依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安排乙方出勤,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最长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十二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并经劳动部门批准,涉及乙方岗位需调整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甲方公布的调整

公示为依据,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乙方的请假程序需按照甲方的《员工手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甲方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凡乙方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向公司进行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自愿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尊重和维护双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应主动通过登录公司网站、公共盘获知各项规章制度的最新内容。

第十七条 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2

【例如】: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解读】:

本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可见,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它的内部由决定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综上,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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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它可以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那未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与风险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

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风险: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赔偿,还需要承担其他风险: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3、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单位劳动用人合同1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顾客服务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单位劳动用人合同1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

家庭住址「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及详实通信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职务」为: 。

二、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乙方应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身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遇到特殊情况需乙方可以接受少许加班。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转正后工资为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二、甲方每月1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 福利待遇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法律对甲方进行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病假工资。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在公司局域网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一、乙方在任职期间从事以下竞业限制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罚金。

1、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为他人经营或提供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2、甲方以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续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订。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天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保密约定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将甲方涉及到商业机密「如产品价格、进货渠道、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账号信息等」不利于甲方发展的信息对外传播和复制,如若违法,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个人档案保存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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